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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子超市门口抱走别人小孩竟想带回

本文转自;

今年2月12日,大年初一

澄迈县金江镇潘先生夫妇3岁大的女儿

在一超市门口突然被人抱走

澄迈警方和热心群众多方联手

30多分钟就锁定拐骗女童嫌犯

如今,嫌疑人李某甲被检察机关

以拐骗儿童罪提起诉讼

(警方供图)

年2月12日11时许

被告人李某甲(澄迈人)在澄迈县金江镇瑞佳广场一超市门口处,看到被害人潘某某(年出生)独自在广场哭泣,李某甲便带着潘某某在广场转了一圈后,将潘某某带到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驾车载着潘某某在金江镇市区及附近闲逛。期间,李某甲欲将潘某某带回家中抚养,遂购买橘子给潘某某吃,防止其饥饿、哭闹。在潘某某要找母亲时,并未理会。当天16时许,民警在距离李某甲家不远处的村路上将其抓获,并成功解救出潘某某。

年4月7日

医院鉴定:李某甲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年6月9日

医院鉴定:李某甲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刑事诉讼能力。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使其脱离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记者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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