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海南特区报」
□通讯员梅艺馨王文洁记者畅凯
本报讯日前,澄迈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今年6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甲、小乙、小丙伙同他人(在逃)在澄迈县福山镇某地抢劫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手机,抢劫得手后三人到手机店将两部手机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卖,三人行为涉嫌抢劫罪。三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故澄迈县检察院依法对小甲、小乙、小丙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表示,小甲、小乙、小丙既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对象,同时也是临界预防工作的帮教监督对象,教育三人要吸取教训,接受教育,努力回馈父母,回报社会,同时对三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家庭教育引导,希望他们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