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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我县户籍居民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供应。目前,具体申购人员范围及条件如下(不含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一)在本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年4月29日前已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省内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40.39平方米,下同)的。

2.年4月29日后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36个月(含)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及以上,且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省内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累计缴纳60个月(含)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及以上,且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县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县户籍,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省内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县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部或区域总部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省内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海南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省内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年满18周岁的子女,无论户口是否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均可单独购买。申请人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年4月29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年4月29日之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和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我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另有规定,由县政府教育和医疗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申报,无需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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