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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居委会文化北路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布被执行人郑亮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对其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

执行案号:()琼执号

被执行人姓名:郑亮

郑亮

出生日期:年10月29日

性别:女

执行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琼民初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8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全部履行

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居委会文化北路县委大院北12幢房

案件来源: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22日作出()琼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5元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上述被执行人及时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将会被罚款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举报高法官,-

作者/来源:龙华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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