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群众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澄迈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金江片区、老城片区、各镇墟(含金安墟)、金江镇太平墟、金江镇长安墟、金江镇山口墟、金江镇美亭墟、文儒镇石浮墟和永发镇新吴墟(永跃居)为禁放区。
上述区域之外的以下地点也划入烟花爆竹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大型商住小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林地、公园、苗圃等植被密集区;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以外实施限放
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放区,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限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天6时至22时以及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三、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批发和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禁放区内全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限放区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使用烟花爆竹替代品,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规行为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澄迈县人民政府
年1月13日
附件:禁燃禁放区域图
来源:澄迈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关于加强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