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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人被问责海南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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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1月27日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问责情况,11个党组织、57名责任人员被追责问责。

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年5月9日将督察发现的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海南省,要求认真组织调查,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海南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对11个党组织、57名责任人员开展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2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17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7人、诫勉6人、其他处理24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澄迈县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

年以来,富力红树湾项目填海侵占澄迈县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92亩,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仍未恢复原状,且建设过程中先后5次毁坏红树林共计余株。澄迈县盈滨半岛潮间带滨乐港湾度假区围填海项目违法抽取海砂围海造地5.33公顷,大面积埋填红树林。澄迈县委、县政府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敷衍应对,对违法围填海及侵占自然保护区行为监管不力,甚至默许纵容,导致大量红树林毁坏、枯死。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澄迈县委、县政府向海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澄迈县委原书记杨思涛、县政府原副县长黄照良、原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王天经因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责令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吉兆民(时任澄迈县委书记),澄迈县委书记司迺超(时任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澄迈县副县长黎雅分别向海南省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总工程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王保汉(时任澄迈县副县长,挂职)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澄迈县政府原副县长徐伟松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澄迈县会计管理中心一级主任科员李景培(时任原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澄迈县教育局党组成员李旭(时任澄迈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原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海域岗负责人曾忠(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降至一级科员)处分,给予澄迈县林业局原副局长欧文雄(已退休)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澄迈县森林公安局福山林区派出所原科员蔡笃军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原科员黄承天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澄迈县公安局民警冯强(时任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海南全省生活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整改不力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督察整改工作敷衍应对,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不细化、不分解,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仍未审定发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均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向海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责令七届海南省政协常委(专职,正厅级)候选人霍巨燃(时任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向海南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孝京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许虹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成和军(时任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革与发展处副处长)严肃批评。责令七届海南省委委员,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候选人、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符宣朝(时任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向海南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级巡视员戚弘超(时任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诫勉,给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许兰(时任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处长)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三、部分矿山违规开采、破坏生态问题突出

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在矿山恢复治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将乐东县马鞍岭、昌江县叉河三狮岭两个违法石料采矿项目调整后,项目治理方案采量与原采矿权采量基本一致,且未按要求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恢复治理为名,行矿山开采之实。东方市对好德公司采石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敷衍整改,导致好德石场持续野蛮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企业立即停产停运,存在平时不作为、急时乱作为问题。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昌江县政府、乐东县政府、东方市政府分别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责令七届海南省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机关党组成员林安(时任昌江县委副书记、县长),陈健春(时任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领导干部,已退休),海南省档案局(馆)党组成员、副局(馆)长李永群(时任乐东县委副书记、县长),儋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麦宏山(时任东方市委常委、副市长)分别向海南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中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信芳(时任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诫勉,给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处长何贤伟(时任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对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处处长王宜合(时任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批评教育,给予海南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办主任陈志刚(时任东方市副市长,挂职)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彭建(时任原东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岗负责人刘永庆(时任原东方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股负责人)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海南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刘绵坚(时任乐东县委常委、副县长)诫勉,给予乐东县抱由镇党委书记罗翔鹏(时任原乐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诫勉,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局长潘宏任(时任原乐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昌江县政府原副县长周开东、昌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局长李锋(时任原昌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昌江县敷衍整改,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突出

昌江县委、县政府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敷衍应对,不作为、慢作为,全县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较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时更为突出,内河整治工作进展严重滞后,未按照海南省政府协调意见主动对接有关市县承接其生活垃圾处置,擅自启用已超库容并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导致大量渗滤液直排环境。截至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仍有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应开工未开工,东海河和保梅河水质仍为劣V类。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昌江县委、县政府向海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责令海南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党组成员黄金城(时任昌江县委书记),昌江县委原副书记、县长林谟谐分别向海南省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昌江县委原常委、副县长王春天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昌江县政府原副县长陈国斌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昌江县水务局原局长柯承坚因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五、海南全省自然保护区管护问题依然突出

海南省林业、海洋部门及三亚、万宁市政府落实督察整改整治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海南省林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履职不力,一味强调市县主体责任,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涉及的13项整改任务,仅2项进展达到序时进度;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负责的3项整改任务无一完成,工作严重滞后。三亚市发展改革及林草部门均隐瞒兰海云天高尔夫球场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破坏国家公益林问题,致使球场一直违规经营至年6月。万宁市对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不力,青皮林生境破碎化严重,位于保护区内的日月湾冲浪运动基地甚至在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仍然顶风而上,侵占保护区实验区约30亩。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海南省林业局、三亚市政府、万宁市政府分别向海南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海南省文联作协党组书记,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夏斐(时任海南省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诫勉,给予海南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厅级)周绪梅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向民(时任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已退休)诫勉,给予海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局长莫燕妮政务记过处分;责令三亚市政协主席候选人王利生(时任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向海南省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三亚市妇女联合会主席张利(时任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向三亚市委作出书面检查,三亚市林业局原局长孙宁因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聂光豪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三亚市林业局四级调研员李志东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三亚市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站长梁昌强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万宁市政府原副市长林兴胜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万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委主任杨儒发(时任万宁市林业局局长)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总台央视记者杨涛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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