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公司职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他人10.5万元。近日,澄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赃款10.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年至年期间,李某在澄迈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负责通知、合同签署、工程预结算等工作。年初,李某介绍海南志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肖某承接澄迈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砖维修、房屋装修等工程项目。
其间,天宇公司陆续与肖某签订了4份工程合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李某利用其预算员的职务便利,为肖某虚增工程量,加快工程款结算进度,从而让肖某以高于市场价格承接工程且快速获得工程款,并于年12月9日至年2月10日分四次共非法收受肖某给予的人民币10.5万元。
经海南海政诚和会计事务所审计,澄迈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在工程结算中,涉嫌多报工程量.39平方米、多报工程款人民币.01元。天宇公司多支付人民币.5元给肖某。
年10月10日23时许,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警方传唤。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0.5万元赃款。
澄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澄迈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算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见习记者吴佳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