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名聘用人员林某被指控犯受贿罪一案。
据指控,林某案发前系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的聘用人员。年9月至年4月,林某在被借调至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岗工作期间,收受两名请托人好处费共计8万元后,利用建筑管理岗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工作便利,未经审批,擅自登陆系统违规为请托人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私自加盖公章,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诉机关建议对林某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深刻悔悟,并在最后陈述环节当庭作出检讨。该案将择期宣判。
接下来,澄迈法院将继续对职务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并做好典型案例剖析和以案释法工作,引导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筑牢廉洁底线,为维护澄迈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奉献更强大的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的借调人员林某,虽然是聘用人员,但其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ND撰稿:赵明伟
编辑:张智敏
审核:王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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