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 http://m.39.net/pf/a_8839605.html3月3日,澄迈法院开庭审理了两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指控: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分别获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据一宗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为非法获利,以元的价格提供其名下4张银行卡给“么B”使用。“么B”在网络诈骗时,利用该4张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收款。据统计,该4张银行卡半年的交易流水金额达到多万。据另一宗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交给其在某社交软件认识的网友符某。随后,符某将该5张银行卡用于网络 博资金结算,并给予蔡某好处费元。经澄迈法院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宣判,认为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0个月,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将目标瞄准了涉世不深的年轻群体,引诱他们持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等,再出售、出租给犯罪团伙。部分人因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被蛊惑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十分惨痛。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澄迈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明伟
责任编辑:陈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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