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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

本文转自:椰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的通知》文件精神,省住建厅近日将我省年第一批建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向全省各市县进行公布。

案例一:年4月5日,海口市秀英区五源河文体中心(二期)体育馆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秀英区政府“4·05”事故调查组调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海南华鹰实业有限公司和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碧浩、钢结构施工分包单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峰、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伟、塔吊租赁分包单位海南华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彬、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组织负责人赵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二条规定。

图文无关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施工分包单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塔吊租赁分包单位海南华鹰实业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5万元、35万元、2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二条规定,分别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碧浩、钢结构施工分包单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峰、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唐伟、塔吊租赁分包单位海南华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彬和劳务分包单位贵州鹏达聚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组织负责人赵勇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琼建质〔〕号)第十六条规定,省住建厅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通报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年6月18日,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椰树集团第四工业城包装容器制造基地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澄迈县政府“6·18”事故调查组调查,该项目总包单位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阜阳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海南丰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施工总包单位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世凯、劳务分包单位阜阳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对叶楠、监理单位海南丰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朱建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澄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施工总包单位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阜阳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海南丰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澄迈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施工总包单位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世凯、劳务分包单位阜阳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对叶楠、监理单位海南丰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朱建东分别处元、元、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年6月27日,白沙名仕湾创新微型商务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白沙县政府“6·27”事故调查组调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海南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司法人代表胡亦然、监理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人代表庞伟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白沙县综合执法局依照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海南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分别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21万元、30万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亦然和监理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人代表庞伟明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上记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记海南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海南鑫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中云、安全员杨宗锦和胡杰记不良行为记录,记监理单位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傅裕、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毛秋俊、专监业监理工程师廖天骥、专监业监理工程师吴伟硕、监理员徐子亮等5人个人不良行为。

案例四:琼海武记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建设的粮食加工厂配套工程(烘干车间、办公楼、成品库)项目,年8月份施工单位海南常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经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取证,建设单位琼海武记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武记农产品工贸有限公司处予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共计11.04万元的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海南常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常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年5月27日,省住房和建设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海南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华田梅岭三期工程项目存在楼层临边防护多处不到位等14项安全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质量安全整改告知书》,责令限期停工整改。年8月1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整改通知书后,对安全隐患存在侥幸心理,边施工作业边整改,导致项目工程整改不到位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昌江县执法局对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版)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年10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文昌市中鼎珑璟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中鼎珑璟项目在建规模超过1万m,施工总承包单位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仅配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工地现场存在若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取证,施工总承包单位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企业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年11月25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对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生产用砂进行现场抽取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抽检的2个批次生产用砂不合格。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合格砂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按照每批次砂生产m的C30混凝土,并参考年11月C30混凝土市场信息价(元/m),计算2个批次合同价款为81.9万元,处以合同价款4%以下,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海南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处3.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年9月28日,海南省住建厅检查组在对海南高盛科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依据其仅有的一台塑料管材耐压爆破试验机在同一时段的原始数据,出具了若干份管材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检测规范的要求,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经调查取证,该企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该企业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法人、检测员各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年6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海南西岸国际健康城项目在维修塔吊过程中切割的残渣掉落引燃屋顶挤塑板,引发火灾。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取证,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起重机械分包单位海南嘉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版)第四十一条规定和第九十一条规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下达《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要求项目参建各方全面停工,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起重机械分包单位海南嘉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万元,拟罚款起重机械分包单位海南嘉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5万元。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新海派出所对违规操作人员鲁某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案例十:年10月2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坡博坡巷(C-7-2-1地块)棚改回迁房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未保持整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经调查取证,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下达《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同时由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二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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